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泰山区作为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唯一试点区,自1月1日起正式启动。
近日,记者从泰山区人社局了解到,泰山区已相继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定点机构申请阶段。

作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试点区,泰山区近日相继印发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山区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山政办字〔2018〕4号)和《泰山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泰山人社字〔2018〕24号),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
参加泰山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
●首次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并按规定缴纳护理保险费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人员等,不再重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保障范围:参保职工中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人员。

筹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涉及的护理保险资金,按照规定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福彩公益金等渠道筹集。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
★缴费方式
●参加泰山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经办机构直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无需单独缴费;
●实行单建统筹的,需个人另行缴费,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资金筹集(试行阶段)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
●财政补助及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15元(按财政、福彩公益金各占50%的比例确定财政补助金和福彩公益金);
●个人缴费(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
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评定标准的可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种护理形式
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形式进行护理,享受相应的护理保险待遇:
机构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居家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
医疗专护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未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6)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

支付范围
对于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性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支付比例
●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85%;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分别支付85%、80%、75%;
●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结算标准
泰山区社保局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床日定额的结算办法。接受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指统筹范围内费用总额, 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床位费除外,下同)分别为60元、4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
上述标准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的包干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对定点护理机构,按照“超支不补、结余奖励”的办法结算,统筹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护理费用总额,未超过床日定额标准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超支部分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应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医疗护理终结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定点护理机构垫支的属于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每月与区社保局结算。(来源:泰山晚报)


